「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劉櫂豪
劉櫂豪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郭正亮
郭正亮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王榮璋
王榮璋
邱泰源
邱泰源
楊曜
楊曜
管碧玲
管碧玲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一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一、公告土地現值採每年一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土地根據一年調查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相近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送地價評議委員評定,與各宗土地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做為土地移轉及典權之依據。此舉,遠比現行每三年調查公告一次之公告地價較為貼近實際價格。 二、公告地價於每三年一次公告,無法及時反應地價現值,往往容易造成調漲跌幅度過大,引發民怨三年無法彌補,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