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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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第二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法、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之修正,「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分別更名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另因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係屬「軍事機構」,非屬「機關」性質,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第九條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第九條 本局之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應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一、鑒於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情報工作執行實質內涵,向為外國或敵對勢力攻堅目標,而本局編列預算規模涉及我國情報工作之能量估算,其業務預算科目亦足以顯示整體情報工作內容,為免影響情報工作之推展,甚或危及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本局編列之各項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爰修正第一項;並將現行第一項後段文字酌作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二、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