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八條之二 總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車輛應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列為汽車檢驗項目及基準,未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實施日期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發生多起砂石車、聯結車及其它大客車或大貨車,因轉彎不慎或或者視野死角,造成行人或者機車騎士捲入車底至死傷之不幸事件。以103年至105年9月統計,因大客車與大貨車車禍所造成之死亡人數,高達511人。 三、為確保大貨車及大客車駕駛於行車轉彎時能注意車身兩旁,避免因車體及車身過長所造成之視線死角,未察覺有機車、腳踏車或者行人靠近而不及反應造成憾事,爰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規範總重量逾3.5公噸之車輛應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且應列為汽車檢驗項目及基準。 四、有關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實施日期以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