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前項由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於計畫編列時應納入科普推廣之規畫,計畫金額超過一億元者,科普知識推廣預算不得低於計畫金額之千分之五。 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 第一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 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 第一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於《2006-2011五年發展策略規劃》即宣示,除增加科學與科技研發速度、範圍和影響之外,培育年輕科學人才與強化各年齡層的科學知識傳播與教化亦列為指標。而該單位於2008年針對美國國民之調查亦指出:科普之推廣在國民對科學與科技有正向觀感、且國民普遍認同科學能裨益社會但對科學理論知識認識不足。考量台美在科研政策之策略相似性與文化相容性,為使科研資源運用更具公共效益,並促進國內之科研經費妥善利用,爰提案修正要求受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之研究計畫制定時,應納入科普推廣之考量,除讓國人能進一步了解國內科研預算之使用成果,提高一般民眾對於科學知識之了解與興趣,亦可成為知識經濟產業升級動力,呼應本法增進國民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之設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