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條之一 一定屋齡以上公寓大廈經老屋健檢耐震能力詳評,低於法定標準一定比例,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公寓大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均超過四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以及各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得辦理重建。
前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之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第一項辦理重建之一定屋齡、一定比例和獎勵辦法及稅賦減免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老舊公寓更新未達一定規模或經老屋健檢耐震能力詳評低劣有安全之虞者(例如達台南維冠或921諸多倒塌屋之情況),只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重建,而「都市更新條例」為考量各種不同情況,許多條文無法清楚明訂、模糊不清,只能靠行政命令、解釋函令闡明相關法令細節,而且未針對不同之實施對象設置不同之規範。
三、老舊公寓重建係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範,然限制過嚴、缺乏彈性,導致窒礙難行,無法推動。因此,擬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之一條文,以加速推動老舊公寓重建之工作。
四、制定公寓大廈重建之門檻:
(1)一定屋齡係指現行認定達三十年以上或未達三十年但耐震能力低劣,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專業機構老屋健檢耐震能力詳評結果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2)公寓大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經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3)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4)各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五、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之決議,參照本法第十四條,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制定公寓大廈重建之獎勵辦法及稅賦減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