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江啟臣
江啟臣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鎮浯
楊鎮浯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吳志揚
吳志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化粧品含有特定用途、限制使用之成分或有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八條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安全,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分。 二、另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應遵循事項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另本項所稱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例如:生菌數、特定菌種亦不得檢出等,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