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昌
黃國昌
江永昌
江永昌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王定宇
王定宇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洪慈庸
洪慈庸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林昶佐
林昶佐
徐永明
徐永明
施義芳
施義芳
尤美女
尤美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建國
劉建國
邱泰源
邱泰源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玉琴
吳玉琴
蔡培慧
蔡培慧
周春米
周春米
趙正宇
趙正宇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蔡適應
蔡適應
蘇治芬
蘇治芬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 保險業及保險業同業公會不得聘任自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離職未逾三年者,擔任其負責人、經理人、理事、監事或顧問。 前項所稱轉任公營事業,如為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就任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是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之便,累積日後轉任業務相關之民間事業單位時,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或利益。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等,皆有相關立法例。 三、我國之旋轉門條款,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四、然而,金融事業單位因其特許事業之特性,與其監管機關之受監督及互動密度更高,有較高動機以職務相誘,換得業務監督及管理上之便利。至2016年9月為止,已有35名財政部及金管會官員,卸任後先轉任公股金融機構,再轉任民營金融機構,其中有25人是副局署長級以上。旋轉門條款形同虛設。 五、為防止民間事業單位乘此巧門,持續進用應利益迴避之公務員擔任其門神,削弱政府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監督效能,乃增訂此條。
第一百七十條 違反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一百七十條 (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