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昌
黃國昌
江永昌
江永昌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洪慈庸
洪慈庸
林昶佐
林昶佐
施義芳
施義芳
鄭運鵬
鄭運鵬
尤美女
尤美女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劉建國
劉建國
徐永明
徐永明
葉宜津
葉宜津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蔡培慧
蔡培慧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曼麗
陳曼麗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趙正宇
趙正宇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蔡適應
蔡適應
蘇治芬
蘇治芬
陳其邁
陳其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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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期貨交易法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期貨同業公會不得聘任自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離職未逾三年者,擔任其負責人、理事、監事、經理人或顧問。 前項所稱轉任公營事業,如為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就任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是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之便,累積日後轉任業務相關之民間事業單位時,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或利益。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等,皆有相關立法例。 三、我國之旋轉門條款,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四、然而,金融事業單位因其特許事業之特性,與其監管機關之受監督及互動密度更高,有較高動機以職務相誘,換得業務監督及管理上之便利。至2016年9月為止,已有35名財政部及金管會官員,卸任後先轉任公股金融機構,再轉任民營金融機構,其中有25人是副局署長級以上。旋轉門條款形同虛設。 五、為防止民間事業單位趁此巧門,持續進用應利益迴避之公務員擔任其門神,削弱政府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監督效能,乃增訂此條。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四條之一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