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麗蟬
林麗蟬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鎮浯
楊鎮浯
陳超明
陳超明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志榮
徐志榮
吳志揚
吳志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四、由未滿十八歲之人銷售。 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一、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禁止18歲以下者銷售菸草製品。我國雖於2005年批准簽署世界衛生組織之菸品管制框架公約,但迄今菸害防制法相關條文仍未完全符合該公約之規定。 二、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可僱用十五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目前台灣社會由自家未成年人販賣菸品或僱用未成年人銷售菸品之情形並不罕見,未成年人易因接觸菸品而吸菸,對其銷售對象亦無法有效把關。 三、爰增列本條第四款規定,販賣菸品者不得由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之,以維護未成年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