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焜裕
吳焜裕
陳瑩
陳瑩
吳琪銘
吳琪銘
莊瑞雄
莊瑞雄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周春米
周春米
陳宜民
陳宜民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 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街道清掃機械審驗認證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 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增第七項。 二、為維護環境清潔、促進執行機關街道清掃人員人身安全及提升其工作環境品質,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街道清掃機械化發展計劃,引進先進掃街機械,並補助各執行機關進行增購汰換,以利其完成街道環保清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