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劉建國
劉建國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兩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 大型車輛裝設之行車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且未於行車前改善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兩萬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得連續開罰。 本法實施日期自公布法條後兩個月後實施。 一、有鑑於大客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行車易有視覺死角,往往造成不幸的憾事發生,為避免這類傷亡事故一再發生,應要求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輔助系統。 二、訂定罰則。 三、訂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