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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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或其時效停止進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法律修正後適用於追訴權時效仍在進行尚未完成之案件,學說歸類為非真正溯及既往,考量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關於追訴權時效延長或停止事由之修正,係為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體系不法訴追之現實障礙,在面對侵害生命法益的國家暴力或權貴犯罪型態,上自刑求殺人,下至橫征暴歛,其對於法規範效力的信賴破壞程度,幾乎大到無可彌補的地步,修法突破追訴時效之限制,是立法者重塑司法信賴、追求司法轉型正義責無旁貸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