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李昆澤
李昆澤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曼麗
陳曼麗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蕭美琴
蕭美琴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素月
陳素月
段宜康
段宜康
徐永明
徐永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或其時效停止進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法律修正後適用於追訴權時效仍在進行尚未完成之案件,學說歸類為非真正溯及既往,考量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關於追訴權時效延長或停止事由之修正,係為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體系不法訴追之現實障礙,在面對侵害生命法益的國家暴力或權貴犯罪型態,上自刑求殺人,下至橫征暴歛,其對於法規範效力的信賴破壞程度,幾乎大到無可彌補的地步,修法突破追訴時效之限制,是立法者重塑司法信賴、追求司法轉型正義責無旁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