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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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司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第九條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1.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修正施行,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除適用現行規定外,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抵減率調降至百分之十,公司可考量實際情況,兩者擇一適用;並酌作文字修正。 2.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司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