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為提升行政效率,增訂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本基金之管理機關。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爰刪除本條有關基金管理會之設置。
第六條 (刪除)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另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由現職人員派兼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已刪除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爰本條無訂定之必要。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