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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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價之一半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一但取消學校用電優惠,無疑增加教育支出費用,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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