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徐榛蔚
徐榛蔚
陳學聖
陳學聖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毓仁
許毓仁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價之一半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一但取消學校用電優惠,無疑增加教育支出費用,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