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余宛如
余宛如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素月
陳素月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靜儀
林靜儀
王榮璋
王榮璋
蔡易餘
蔡易餘
蘇震清
蘇震清
徐永明
徐永明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偉哲
呂孫綾
呂孫綾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焜裕
吳焜裕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國昌
黃國昌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二十歲始具投票權。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近七十年未改。 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二十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七十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政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豈不汗顏。 三、我國憲法除了選舉權之外,公民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空間。近年歐洲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先例,如2002年Anna Luhrmann以19歲之齡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2013年挪威Fredric Holen Bjordal當選挪威議員才23歲;2016年23歲的羅冠聰與25歲的游蕙禎當選香港立法會議員,優異青年參政比比皆是,而我國憲法以年滿23歲始具被選舉權,顯亦須調整。 四、世代正義是我國邁向成熟民主社會所必須正視的課題。在年金、司法、居住及環境永續等重大公共議題改革迫在眉睫的現今,若繼續維持憲法之選舉權年齡門檻,則體制內推動有關青年政策之誘因受限,恐致年輕族群權益受到壓迫與損害;另方面,若具選舉權卻缺乏被選舉權,年輕族群亦無法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為其權益代言與發聲,故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差距應予縮減。 五、我國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皆以年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任務」、「應考試服公職」之起始年齡;勞動基準法甚至以年滿十六歲者,即適用所有勞動法令。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無課予公民責任義務,卻限制其參與政治權利之理。十八歲既已負擔完全刑事責任、保家衛國及服公職,又能與成人一般參與社會勞動貢獻,甚至繳稅,故應賦予年輕族群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六、近年下修投票年齡門檻已為社會普遍共識,民間呼籲調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門檻殷切。由數十公民團體組成之「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4年及2015年舉辦「全國青少年投票日」投票結果,均有約八成青少年同意下修投票年齡,顯示憲法及相關法律下修投票年齡已是國家不可迴避的議題。爰調降青年世代參與及實踐政治之門檻,使我國民主發展更添活力,更臻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