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災害救償基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災害救償基金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使公共災害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協助及保障,特設置公共災害救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條例。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管理基金之規定。
第三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依據預算法編制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撥款。 二、以娛樂稅就各類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收入之百分之一。 三、各級政府第二預備金結餘款。 四、民眾之捐助款項。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百分之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本基金經費來源。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支出。 二、慰問金支出。 三、復健支出。 四、法律訴訟支出。 五、重建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用途。
第六條 本基金由主管機關專門管理,專款專用,其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運用應公平、公正、公開。
第八條 因本基金基於永續經營,在考量一定收益性及安全性後,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業務需要規定。
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演算法、會計法、決演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規定。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本基金結束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