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楊鎮浯
楊鎮浯
呂玉玲
呂玉玲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志榮
徐志榮
徐榛蔚
徐榛蔚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蕭美琴
蕭美琴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依入出國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子女即享有工作權。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一、第二項新增。 二、目前在台具有專門技術性高級外籍人才,據勞動部統計至105年9月底止,僅有17,170人。如果加上學校教授或僑外資主管、專業教練、運動員、語言教師等只有30,183人。 三、為吸引具有專業技術之外國人來台,促進台灣經濟及技術發展,提升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專業技術外國人的引進,對於促進台灣技術進步,確實有其必要性。 四、為使專業外籍人士能夠對於台灣有所貢獻之際,而能心無旁騖久留台灣奉獻專業。遂提供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子女留台工作生活的權利。免於專業外籍人士在台奉獻技術,還要擔心配偶、子女生活工作受限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