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呂孫綾
呂孫綾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邱議瑩
邱議瑩
莊瑞雄
莊瑞雄
吳思瑤
吳思瑤
段宜康
段宜康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明文
陳明文
鄭寶清
鄭寶清
蘇巧慧
蘇巧慧
何欣純
何欣純
趙正宇
趙正宇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應發給災害防救出勤津貼,發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針對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後仍需出勤執行災害防救者,皆應額外給予災害防救出勤津貼。故茲修正內容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