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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連署人
吳琪銘
周春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呂孫綾
施義芳
吳玉琴
邱志偉
陳瑩
吳思瑤
陳其邁
蔡易餘
王榮璋
李昆澤
邱泰源
陳明文
蔡適應
張宏陸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九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會,為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應於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會,基於社會公益責任,應於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置公益監察人。公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之。
一、本條文新增。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因屬公共運輸,具有公益性,其董事會組成應增設勞工董事及由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