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俊憲
林俊憲
呂孫綾
呂孫綾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受警政署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十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本法公布實施時全國僅台北市有捷運系統。時至今日,不但北區捷運網跨雙北市及桃園,高雄捷運亦已營運。原由單一縣市負責警力配置及勤務之規定已不合時宜。 二、為能迅速因應並確實維護捷運系統秩序及安全,將大眾捷運系統的警務工作,由系統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升到跨縣市的「警政署鐵路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