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明文
陳明文
邱泰源
邱泰源
陳雪生
陳雪生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玉琴
吳玉琴
鄭運鵬
鄭運鵬
李昆澤
李昆澤
李麗芬
李麗芬
蘇巧慧
蘇巧慧
林靜儀
林靜儀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五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鑑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除斥期間僅二年,未能充分考量當事人之意願及處理身分關係時所需考量之事務的複雜性,有不當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之虞,爰提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將除斥期間修正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