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張麗善
張麗善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一 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者。 一、本條新增。 二、據美國學者Michael E.Fix等人進行比較研究發現,世界多數先進國家對於符合「推定為永久居留狀態」之移民,皆有資格與該國公民依相同要件適用社會福利方案(social welfare programs);職是之故,與我國國民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甚至撫育子女之外裔、外籍配偶,當以國民待遇相待之並納入社會保險,否則有違現代福利國家追求社會融入(social inclusion)之理念。 三、然國民年金旨在填補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漏洞,確保未能受惠於職業保險之國民,於遭受各種意外風險時獲得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惟全國51.8萬名外裔、外籍配偶,若未就業即不符合我國任一職業保險被保險人之身份,其老年、生育或發生意外時生活安全處境堪慮。 四、爰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文,針對未滿六十五歲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得於臺灣地區繼續居留者亦同,以確保渠等外裔、外籍配偶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俾打造完整之社會安全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