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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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本條例之罪者,由軍法機關審判。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本條例之罪者,由司法機關審判。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審判權的行使,會因戰時及非戰時而有所區別,而本條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實施。
惟查現行本條所規定並未區分戰時與非戰時,與上述法體系不同。
據此,基於法體系的一致性,爰提案修正,對於犯本條例之罪者,將其審判機關因戰時和非戰時而有所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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