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高志鵬
高志鵬
劉世芳
劉世芳
莊瑞雄
莊瑞雄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昶佐
林昶佐
林靜儀
林靜儀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洪慈庸
洪慈庸
吳琪銘
吳琪銘
蔡易餘
蔡易餘
陳亭妃
陳亭妃
王定宇
王定宇
羅致政
羅致政
黃秀芳
黃秀芳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宏陸
張宏陸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本條例之罪者,由軍法機關審判。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本條例之罪者,由司法機關審判。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審判權的行使,會因戰時及非戰時而有所區別,而本條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實施。 惟查現行本條所規定並未區分戰時與非戰時,與上述法體系不同。 據此,基於法體系的一致性,爰提案修正,對於犯本條例之罪者,將其審判機關因戰時和非戰時而有所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