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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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點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點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點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點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購買未達奢侈稅課徵基準,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
二、鑒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國會議(COP21)通過巴黎協定達成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範,加上我國能源減碳政策之目標,各車輛產業相繼納入環保綠能應用產業,惟電動車輛產業仍屬萌芽階段,需政府透過補助誘因扶持其發展。
三、世界各國電動車穩定成長,有賴於政府政策支持,目前中國大陸、美國、荷蘭、挪威、英國等國家均對不同類型電動車賦稅補貼或購車補貼,協助扶持電動車市場,提高民眾購車意願,提升我國電動車輛普及性、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
四、為使稅制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須未達奢侈稅課徵基準始得免徵。
五、為有效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及扶持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爰此修法延長免徵貨物稅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高民眾購買誘因,提升我國電動車輛普及性、減低溫室氣體排放,以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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