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曼麗
陳曼麗
陳亭妃
陳亭妃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許毓仁
許毓仁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琪銘
吳琪銘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柯志恩
柯志恩
洪宗熠
洪宗熠
姚文智
姚文智
林淑芬
林淑芬
蔡易餘
蔡易餘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訂定補貼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根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維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而現行燃料稅是取依據排氣量級距採隨車徵收,造成高使用率汽車與低使用率汽車需繳相同之燃料稅,而每位車主使用里程數與道路使用路皆不盡相同,需負擔之公路養護費用也不同,課徵相同稅收相當不公平,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二、在全球致力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下,美、日、德等先進國家多改以燃料稅「隨油徵收」以作為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為有效抑制環境汙染,達到節能減碳之最終目的,應將汽車燃料稅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以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三、新增第三項:依照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大眾運輸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保障大眾運輸業者權益,爰增訂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訂定補貼辦法。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汽車燃料稅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需較長行政作業時間,爰修正本條文,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