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麗芬
李麗芬
蘇震清
蘇震清
林麗蟬
林麗蟬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蔡易餘
蔡易餘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怡潔
陳怡潔
林俊憲
林俊憲
李俊俋
李俊俋
趙正宇
趙正宇
劉世芳
劉世芳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寶清
鄭寶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促進國民身體健康,養成國民終身運動習慣,培養國民體育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第一條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一、國民體育法之精神,應基於國民之角度。爰新增文字「促進國民身體健康,養成國民終身運動習慣」。強調全體國民之終身參與。 二、原條文中「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乃以國家為本位而非國民,並具道德教化意涵,爰修改為「培養國民體育精神」,使更切契合國民體育發展之宗旨。
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其業務受主管體育行政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運動設施應考量老人使用需求,設置一定比例供老人運動、健康促進之用。 各級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老人運動服務項目,以增進老人對體育活動之參與。 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其業務受主管體育行政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一、增訂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 二、本條文所稱之「老人」為《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之定義: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三、研究結果顯示,促進老人之運動參與,可有效增進老人健康。有規律運動習慣之老人,其健保使用次數在統計上低於無規律運動習慣者。故於本條第二項明訂政府應設置基於老人之需求而規劃之運動設施,以利老人體育之發展。 四、在缺乏運動服務介入及專業運動指導下,將使老人之運動項目受限,並缺乏互動與樂趣,故增訂本條第三項,以促進老人運動服務項目之發展。
第十五條 政府應獎勵關於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輔導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培養運動科學人才;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政府應獎勵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輔導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培養運動科學人才;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應顧及各年齡層國民之需求,如老人體能發展、減緩老化速度與跌倒防治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