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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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之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科技工業機構機構委託經營之範圍,不及全部財產設施之四分之一,且影響或調整之人員不及現有人員全部之十分之一時,得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准,以該委託經營之科技工業機構為主辦機關。 前項所稱財產設施,指科技工業機構所管理、使用或其他有權支配之動產、不動產或權利。 第二項所定財產設施之四分之一,係以辦理委託經營之會計帳面價值計算。 |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國軍科技工業作業體系,採主管機關、核定機關、主辦機關、科技工業機構等四層監管之分層負責原則,檢討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委託經營範圍,僅係四層監管權責之一,於情形單純時,固得經核准由該機構身兼主辦機關,惟將造成角色重疊,致不符分層監管原則,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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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第九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提出委託經營之計畫構想,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集彙整相關商情資訊,召開公開說明會。 三、提出執行計畫書,陳報核定機關。 四、選定委託經營項目與建立合格民間機構名單。 五、組成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會。 六、辦理招標、決標及履約管理事宜。 七、與民間機構協商簽訂委託經營契約。 八、監督考核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 九、行使及履行委託經營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 十、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一、參照國軍採購政策任務區分,委託經營計畫構想改由科技工業機構擬訂,主辦機關負責審查並陳報核定機關,為資明確,爰修正第一款。
二、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召開之「結合網際網路資源,進行網路播放及線上對話、交談」會議決議,主辦機關於舉行公開說明會時,應採網際網路現場直播,提供民間機構不到場陳述意見之機制,以擴大多元參與,提升委託經營之可行性與妥適性,為使公開說明程序更臻完善,爰修正第二款。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應於符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勞動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或人員,及公告揭示,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勞工進行協商,爰修正第四款,增列主辦機關之權責。
五、採購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六、現行條文第八款至第十款,款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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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 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五、其他相關事項。 | 第十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核定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核定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 三、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四、其他相關事項。 |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第九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新增,明定核定機關核定解僱計畫書之權責。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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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之一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 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 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 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以落實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計畫構想、預估金額分析及人員疏處作業權責。
三、第二項科技工業機構應於委託民間經營前將其經營項目、財產設施、收支分析及疏處人員名冊等資料,報送主辦機關作為執行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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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辦理本辦法之委託經營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洩漏。 | 第十三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之委託經營,應採取保護措施,以防止國防機密洩漏。 |
辦理本辦法之委託經營,於業務範圍內,有屬於機密事項時,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採取保密措施。至於一般公務機密,則依其他法規所定保密措施辦理,爰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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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之一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係規定委託經營之決標原則及評選委員會之成立,非屬契約要項,且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各民間機構基於不同考量及成本估算,可能提出不同之規劃案,且期間或難僅從價格之高低而決定優劣,爰移列本條作為提示性規定,以預防由不同之民間機構履行,於技術、品質、功能及效益上發生不良之差異狀況,對委託經營機構造成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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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委託經營契約要項及履約管理 | 第三章 招標、決標與履約 |
本章內容係規範委託經營契約要項及履約管理,爰配合修正章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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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刪除) | 第二十條 主辦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符合政府採購法得採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但得以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不在此限。 |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國軍採購政策,不再以選擇性招標為優先,委託經營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勞務採購,現行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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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刪除) | 第二十一條 主辦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前項決標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之。 |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規定委託經營之決標原則及評選委員會之成立,非屬契約要項內容,爰予刪除並移列第十三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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