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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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七、動物活體。 八、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九、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十、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 第四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七、動物活體。 八、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九、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十、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
按第一款至第九款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之物品,係依各貨品主管機關轄管法規辦理,第十款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涉商民權利之限制,宜由財政部公告,爰修正第十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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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 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減少、中心地址或面積變更應先經海關同意。 | 第八條 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 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減少、中心地址或面積變更應先經海關同意。 |
為簡政便民並利海關作業一致性,比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有關換照手續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放寬物流中心辦理換證手續期限為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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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始得進儲。 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監管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國內貨物由課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業者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 第九條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始得進儲。 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監管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由課稅區運入者,由物流中心填具表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免向海關申報。 |
鑑於我國各保稅區除物流中心外,均已規範自課稅區運入保稅區之通關作業程序,為期海關作業一致性及便利物流中心業者貨物管理,爰修正第三項,規範物流中心自課稅區運入貨物得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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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存儲期限為二年者外,其存儲期間不受限制。存儲逾二年之貨物,應於海關要求時列印報表供查核。 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屬海關核准自物流中心轉儲其他保稅區者,存儲期限應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其屬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者,存儲期限自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存儲期間辦理重整者,重整後貨物之存儲期限,以所含自課稅區進儲物流中心貨物最初進儲之日起算。 第二項貨物不在存儲期限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者,自存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存儲貨物如經物流中心及貨物所有人聯名以書面向海關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 第十八條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者外,其存儲期間不受限制。存儲逾二年之貨物,應於海關要求時列印報表供查核。 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屬海關核准自物流中心轉儲其他保稅區者,存儲期限應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其屬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者,存儲期限自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前項貨物不在存儲期限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者,自存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存儲貨物如經物流中心及貨物所有人聯名以書面向海關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
一、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物流中心之課稅區貨物,倘存儲期限不受限制,恐增加業者藉由將課稅區貨物銷售保稅區先行退還營業稅之誘因,宜有存儲期限限制,爰參照保稅倉庫存儲期限二年之規定,於第一項增訂其存儲期限為二年。
二、考量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物流中心貨物亦可能於存儲期間辦理重整,其存儲期限如何計算,宜明確規範,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存儲期限之計算方式。
三、配合第三項之增訂,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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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期間保稅貨物進儲: 一、物流中心登記事項變更,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運送貨物。 三、未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負責露天處所存儲貨櫃(物)之安全與管理。 四、未依第十八條規定列印報表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之存倉期限辦理出倉。 五、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盤存等相關事項。 六、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提供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人力及裝櫃明細表。 七、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運出辦理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未於規定期限運回。 | 第二十五條 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期間保稅貨物進儲: 一、物流中心登記事項變更,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運送貨物。 三、未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負責露天處所存儲貨櫃(物)之安全與管理。 四、未依第十八條規定列印報表。 五、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盤存等相關事項。 六、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提供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人力及裝櫃明細表。 七、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運出辦理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未於規定期限運回。 |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增訂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物流中心貨物之存儲期限規定,如違反該存儲期限規定,應予處罰,爰於第四款增訂違反該規定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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