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黃偉哲
黃偉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焜裕
吳焜裕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岱樺
林岱樺
蘇治芬
蘇治芬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並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標準。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強制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所生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並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標準,以期在釐清村(里)長身分法律定位爭議前,提升村(里)長權益保障,爰修正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