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公路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鑑於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交通事件頻傳,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應強制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責任險,爰修訂第三項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