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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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組名額,至少十人,四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規定之。 第二條 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組,每組名額,至少十人,三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規定之。
本條文依原條文修正,增列包括工程及相關應用科學領域之「工程科學組」,將原分為「三」組修正為「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