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組名額,至少十人,四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規定之。 | 第二條 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組,每組名額,至少十人,三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規定之。 |
本條文依原條文修正,增列包括工程及相關應用科學領域之「工程科學組」,將原分為「三」組修正為「四」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