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羅致政
羅致政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明文
陳明文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李麗芬
李麗芬
趙正宇
趙正宇
林俊憲
林俊憲
林岱樺
林岱樺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之情形,須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安置或輔導後,再有前項觸法行為或觸法之虞情形者,始得依本法處理。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本條第一項第三款「逃學或逃家」之少年,若立即輕易開啟其進入刑事司法流程,恐有過當,對於此類「逃學或逃家」之少年,於進入少年司法體系前,宜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由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先行安置、輔導,如已獲得改善,即可避免過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避免被標籤化,但如再有其他虞犯事由時,始得依本法處理,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