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林俊憲
陳亭妃
連署人
林岱樺
葉宜津
黃國書
莊瑞雄
吳焜裕
黃偉哲
鍾孔炤
羅致政
郭正亮
陳其邁
施義芳
邱泰源
李麗芬
趙正宇
鄭運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刪除)
第十八條之一 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民國100年12月6日商港法修正後,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已改由航港局及國營港務公司主管,同年10月25日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亦制訂通過;爰此101年3月1日將舊有港務局體制改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航港局」。故修正交通部組織法將四港務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