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高志鵬
高志鵬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洪慈庸
洪慈庸
黃偉哲
黃偉哲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歐珀
陳歐珀
洪宗熠
洪宗熠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電業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未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未依核准之內容執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電力開發屬於特許事業,基於環境考量,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以及提昇電業經營者形象之需,設置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 二、為使回饋機制法制化,公民營電業經營者應一體適用,無論是台電公司或是民營獨立電廠(IPP),皆應設置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俾利敦親睦鄰工作。 三、要求電業應落實設置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