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一條之一 為協助移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識字及公民教育;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以學習者為主體,推展前項教育。
第一項教育之課程、教材、師資、評量、證明、期程、配套措施、評鑑、補助、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觀諸美加澳等國的作法,其雖要求新移民於歸化時需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及知曉公民權利和義務,也會針對此要求設計具體明確的教育方案供新移民免費參與,如美國的「英語識字和公民教育方案」、加拿大的「新移民語言課程計畫」及澳州的「成人移民英語課程」。
三、反觀我國,雖希望強化外籍人士,特別是外籍配偶學習我國語言動機,卻未能針對其特殊需求及政府對其成為我國公民之期許,為其量身規劃設計一套系統化的教育學習模式,實不利其學習,亦難確保達成目標。
四、第一項明定政府有協助移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義務;並確立「識字及公民教育」方案之辦理方式及經費來源。
五、第二項明定教育主體,同時要求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推展前項教育。
六、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教育部統籌規劃完整的識字及公民教育方案之機制並訂定實施辦法,俾利各縣市據以遵行。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就辦理識字及公民教育屬於全國一致性之重要事項,為明確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