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陳怡潔
陳怡潔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學聖
陳學聖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吳志揚
吳志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鴻鈞
李鴻鈞
徐志榮
徐志榮
徐榛蔚
徐榛蔚
羅明才
羅明才
林為洲
林為洲
楊鎮浯
楊鎮浯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為管理處、管理局。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明訂勞工行政事項為管理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亦針對勞工事項定義其事項。 然就業服務法第六條主管機關定義卻未明訂管理處及所屬各分處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造成業務執行困擾。 為釐清權責及確實執行有關勞工行政業務,勞動部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針對就業服務法,就有關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為所轄行政區域之主管機關作明確之法令檢討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