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江永昌
江永昌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楊曜
楊曜
王定宇
王定宇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焜裕
吳焜裕
林俊憲
林俊憲
李麗芬
李麗芬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修正案主要目的將義務役年資納入榮民年資計算範圍,故刪除本條文第一項中志願兩文字敘述,改為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本條文修正後,軍士官回溯至民國七十九年後,士兵回溯至民國九十四年後的榮民身分採計,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