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江永昌
江永昌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王定宇
王定宇
李麗芬
李麗芬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蔡易餘
蔡易餘
楊曜
楊曜
林俊憲
林俊憲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三條之一 持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鑑於持具殺傷力之器械進行暴力行為將至人身無法彌補之傷害,令民眾有治安不佳之感受,妨害安寧之社會秩序,而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令持器械傷害他人者在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之情況下,對如是之行為所造成社會成本之損害,民眾對政府維持治安之期待落差。 二、爰此,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針對持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物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者,限縮為拘留之裁處,以資嚇阻之效並維社會安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