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徐榛蔚
徐榛蔚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賴士葆
賴士葆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趙正宇
趙正宇
洪慈庸
洪慈庸
徐永明
徐永明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大型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二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近年來發生多起大型車轉彎時不慎與機車擦撞將機車駕駛人及乘客捲入車底致死之不幸事故,交通部已於104年修正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71點規定,自106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大客車新車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透過裝設於車外之攝影鏡頭,提供駕駛人車輛行駛時週圍路面影像。故為確保車輛行駛時確實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行車前檢查以維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正常運作,爰參酌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明定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罰鍰、強制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行車前檢查並維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正常運作,以降低大型車輛因轉彎時之視野死角或內輪差問題所致之事故發生,並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 三、大型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包含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消防車、警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