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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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方式、費率、減免或補貼之範圍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一、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由現行的「隨車徵收」制改為「隨油徵收」制。
二、隨油徵收方式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至於受到「隨油徵收」方式衝擊之大眾運輸及其他交通運輸業,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或減免,並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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