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資訊登錄及源頭管理、環境督察及環境檢測管理,特設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一、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本條所稱之毒物,係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之毒性化學物質;所稱之化學物質,係指依法登錄之新及既有化學物質。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安全標準及使用之評估、替代性化學物質之研究。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登錄政策之研擬、執行與管制之規劃。
三、毒物及化學物質輸入之查驗、勾稽與檢查。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之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之法規研擬、指導與監督。
五、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與資訊公開。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環境督察、裁罰、公害陳情案之管理。
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及污染管制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北、中、南各區分局:執行轄區化學品資訊登錄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危害預防及環境督察、重大環境事件處理、對地方環保單位之督察事項。 |
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以授權個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源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