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昶佐
林昶佐
蘇震清
蘇震清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洪慈庸
洪慈庸
邱泰源
邱泰源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江永昌
江永昌
蘇治芬
蘇治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榮璋
王榮璋
洪宗熠
洪宗熠
余宛如
余宛如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資訊登錄及源頭管理、環境督察及環境檢測管理,特設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 一、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本條所稱之毒物,係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之毒性化學物質;所稱之化學物質,係指依法登錄之新及既有化學物質。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安全標準及使用之評估、替代性化學物質之研究。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登錄政策之研擬、執行與管制之規劃。 三、毒物及化學物質輸入之查驗、勾稽與檢查。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之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之法規研擬、指導與監督。 五、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與資訊公開。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環境督察、裁罰、公害陳情案之管理。 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及污染管制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北、中、南各區分局:執行轄區化學品資訊登錄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危害預防及環境督察、重大環境事件處理、對地方環保單位之督察事項。 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以授權個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源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