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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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生損害於病人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鑑於醫療糾紛具有以刑逼民及高無罪率的傾向,且為顧及醫療行為本身的特殊性與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避免防禦性醫療與重要專科人才流失情形更加惡化,爰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三、明確定義重大過失涵義,係指顯然逾越臨床應具有之專業裁量範圍而作為或不作為,即將學說「臨床裁量權」之標準於法律明文規定,使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明確化。
四、「病人」為統一名稱,係指至醫療機構就診之人的通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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