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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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設置可供使用之酒精濃度測試儀器。 第三十五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一、本條第二項新增。 二、按酒後駕車目前已經是國內日益嚴重之社會問題,幾乎每天在新聞上都會看到酒後駕車肇事,多少家庭而破碎,多少人因酒駕而失去工作與生命。例如日前桃園龜山分局陳姓女警員因追捕酒駕嫌疑人而不幸撞車身亡,即為眾多憾事之冰山一角。 三、次按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自民國88年增訂以來,歷經96、100、102年三次修正,均朝重刑化方向修法。對於層出不窮之酒駕傷人案件,加重刑度固然為對策之一,然而除了後續的法律制裁,如何預防酒駕也同樣值得關注,因為事後處罰再嚴厲,也喚不回因酒駕而消隕之無辜生命。 四、是以,從預防酒駕之角度出發,要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設置可供使用之酒精濃度測試儀器,作為提醒民眾勿於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手段,除可將民眾自僥倖心理中喚醒,進而減少民眾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之機會外,更希冀能夠避免因酒駕肇事發生無法回復之遺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