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施義芳
施義芳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琪銘
吳琪銘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林俊憲
林俊憲
邱議瑩
邱議瑩
羅致政
羅致政
楊曜
楊曜
蕭美琴
蕭美琴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趙天麟
趙天麟
江永昌
江永昌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玉琴
吳玉琴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明文
陳明文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民間機構進用第一項人員,得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三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及民間申請補助條件、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五條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一、第一項、第二項不修正。 二、本條規定似嫌概括,不夠具體,對於高等人才難具吸引性,另對民間機構進用之高等人才,也可比照辦理,由政府給予補助,以鼓勵民間機構樂於引進高等人才,進而提升國內的科研水準。如能將相關補助事項法制化則更有幫助留住高等人才。
第十七條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 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 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十七條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 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 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均不修正。 二、本條第三項「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從文義觀之,似僅為宣示性的規定,獎勵之力道似有所不足,建議增訂授權之辦法,就「有關相當期間、保障之生活及工作條件項目等必要措施」,具體規範,以表現政府對高等人才之延攬將政策法制化之決心,確有其必要,爰於第三項增訂該授權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