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瑞雄
莊瑞雄
郭正亮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焜裕
吳焜裕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邱泰源
邱泰源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於請求權之時效內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之時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請求權時效係以年限敘明,致使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相關規定修正時,該條必須再經修改請求年限之修法程序方能與行政程序法一致,為避免修法時間落差致使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無法立即比照,故將該條請求權之時效規範由年限改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待日後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若有修正即可隨之適用,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