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賴瑞隆
賴瑞隆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江永昌
江永昌
呂孫綾
呂孫綾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琪銘
吳琪銘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及中央二級。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省政府自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原有法定省政業務早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移交相關單位,早日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查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同條第二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惟精省後,高級中學以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已無分成三級的必要,爰於修正條文中明訂,高級中學以下分成縣(市)、中央兩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