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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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及中央二級。 |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
省政府自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原有法定省政業務早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移交相關單位,早日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查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同條第二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惟精省後,高級中學以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已無分成三級的必要,爰於修正條文中明訂,高級中學以下分成縣(市)、中央兩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