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五十三條之一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電信事業播送特定之訊息。 電信事業違反前項之規定,列入主管機關頻譜換照之審查依據。 第一項電信事業播送特定訊息之執行辦法及應變措施,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災防告警系統是政府「防救災雲端計畫」之一,目的是透過災防告警訊息以廣播方式進行傳送,特定區域內所有用戶手機即可收到災防業務主管機關發布的告警訊息,以提早因應或進行災防措施。 三、如今科技演進,對於災防預警已有一定程度的功效。像是地震預警通告,如今已可以做到地震感應前數秒至三十秒前,便能透過手機多屏等載具傳達給特定地區之民眾。 四、為使所有電信業者配合災防政策,藉此保障所有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增訂此一規定。 五、電信事業違反本條之規定,列入主管機關頻譜換照之審查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