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陳雪生
陳雪生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周春米
周春米
邱志偉
邱志偉
呂孫綾
呂孫綾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江永昌
江永昌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事故調查相關學織及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位或工作經驗。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事故調查相關學織及經驗。
為使我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更趨完備,符合實務執行面需求,查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4名委員均具備飛行經驗或航空背景,惟我國飛安會目前7位委員中,僅有1人具有飛行經驗,其他皆為工程、氣象、心理等背景,不具飛航相關經驗恐難負荷專業飛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