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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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事故調查相關學織及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位或工作經驗。 |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事故調查相關學織及經驗。 |
為使我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更趨完備,符合實務執行面需求,查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4名委員均具備飛行經驗或航空背景,惟我國飛安會目前7位委員中,僅有1人具有飛行經驗,其他皆為工程、氣象、心理等背景,不具飛航相關經驗恐難負荷專業飛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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