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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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 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 二、農藥其他成分、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 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 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定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應低於附表六所定檢測極限。 農藥因安全考量或性質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個別農藥標準規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 第三條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 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 二、農藥其他成分或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 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 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 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定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應低於附表六所定檢測極限。 農藥因安全考量或性質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個別農藥標準規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
農藥其他成分之限量規格及農藥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分別明列於附表三之一及附表三之二,爰於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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